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 修正生效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26年1月4日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經濟部為配合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政策,放寬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之認定條件,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並自一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次除新增零售服務產業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另考量該部將另行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生技領域特殊專長,因此配合刪除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生技企業項目。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經濟產業或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在臺設立高科技研發基地、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

三、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組件、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除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以上學位外,且曾獲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在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資訊服務及軟體相關產業除外)之半導體、光電、資通訊硬體、電子電路設計、醫材、精密機械、運輸工具、諮詢顧問、綠色能源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在會議及展覽服務業之事業擔任主管級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五、在文化創意產業之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六、在零售服務產業擔任跨國品牌管理、跨國高階營運管理、跨國高階客戶服務或跨國高階品牌行銷企劃主管級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七、持有創業家簽證或創新創業事由之居留證,並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在臺事業獲國內外資金投資或被併購交易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之事業負責人、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獲投資或被併購交易金額每增加一百萬美元,得增加一人申請。

(二)受政府補助科技研發計畫之國內新創事業之負責人,且其投資於該事業達一百萬美元。投資金額每增加一百萬美元,得增加一人申請。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資料來源:經濟部 記者陳維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