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防治職場霸凌新制 三點不漏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6/05/25

「同事訂飲料沒揪算職場霸凌?」這幾則新聞標題最近頻繁出現,勞動部提五大霸凌行為樣態,也有不少討論。其實這背後的真正主角,是即將在今年7月1日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這是職安法12年來最大幅度修法,企業主應在剩餘時間內將各項因應措施準備到位。


提醒企業主有三件事必須完成。一是盤點員工人數做三級分級規劃;二是建立「接獲申訴,十日內決定受理,七日內組成調查小組,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平台二階段登錄」等標準作業流程;三是把防治教育訓練排進行事曆,教的不是「不准罵人」這種口號,而是「管理權的合理邊界」這種具體場景演練。


此次修法核心,是把過去散見於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與法院個案見解的「職場霸凌」拉到法律層級。職安法明確定義「職場霸凌」:須是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而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要注意的是,「勞動場所」不限於辦公室,居家遠距、LINE群組、線上會議都涵蓋,主管深夜在工作群組罵人也可能成立。


接著,雇主義務這次從「軟性指引」升級為「強制義務」,且採三級區分。十人以上就要訂「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則要訂完整的防治措施和懲處規範;100人以上依預告子法「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要成立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的事件調查小組。


一旦知悉霸凌(不限正式申訴,匿名檢舉、員工電子郵件都算),雇主就有立即作為義務。違反者罰鍰3萬至75萬元;若因此造成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可拉高到5萬至300萬元,再依情節加重二分之一。


另一個重大設計是補上過去最大漏洞:當霸凌者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時的外部申訴機制,員工此時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同時,依預告草案,「最高負責人」並不只是登記代表人,實質掌權的董娘、富二代、持股 20%以上或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個案中都可能被納入。


一旦認定成立,可處最高負責人本人1萬至100萬元個人罰鍰,過去「公司被罰、老闆沒事」的結構被打破。


法條給了定義、給了程序、也給了罰則,但沒告訴主管「某句話到底算不算霸凌」。


這條線可以回到法院近年判決看:罵員工「腦袋裝屎」、「豬頭」都有被認定逾越合理範圍而屬不法侵害名譽權;把員工調到會議室呆坐、不分配工作的「窗邊族」式軟性放逐被認定近乎霸凌;另外像是要求下屬幫忙接小孩、修水電、訂機票等職務以外工作,下班LINE不秒回就被責罵、扣考績,也都會踩線。


但反過來,主管要求依流程做實驗、不照做就調離,或對全體查勤,這種非針對個人且有正當目的作法,則仍多屬於合理管理權。


紅線不在「員工不舒服」,而是在「業務必要性」與「人格貶損」之間的界線。(本文由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全正口述,記者歐芯萌整理)